第一条 评选对象
哲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本科生要求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学分绩点不低于3.0,且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不超过1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并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5.在就业过程中,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就业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要求。
6.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生:
(1)获得校级及以上等荣誉称号;
(2)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校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4)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省(市)及以上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5)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到基层(具体所指地域见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
(6)当年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者,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生;
(7)其他经学校或学院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25%。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
2.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审定;
3.学院评议小组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表彰奖励
1.由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特别优秀者推荐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3.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离校前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