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院“希贤人文大讲堂·海外名家系列讲座”(第七场)顺利举行

发布者:姚春平发布时间:2022-05-28

(通讯员梁浩榆)2022526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希贤人文大讲堂·海外名家系列讲座”第七场“律师也需要一个灵魂吗? ——自然哲学、生物学、人性和法律”在文沛楼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王成军老师主持和翻译,主讲人为牛津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特聘兼职教授William E. Carroll(威廉·卡洛尔)。哲学院副院长朱松峰、办公室主任陈春英等老师以及来自于哲学院和法学院的近五十名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卡洛尔教授首先向王成军老师的邀请和前来参与讲座的听众表示感谢,表达了自己能够与大家进行学术交流的喜悦之情。同时,卡洛尔教授点明了本次讲座的主旨:第一,他希望我们能够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哲学的传统中反思当代的物理主义和还原主义,从而理解自然哲学传统在当代的价值。第二,他希望我们能够理解,传统自然哲学所说的作为生物的生命原则和实体形式的“灵魂”对我们全面理解自然和人性富有启发意义。

接着,卡洛尔教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在当今,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已经接受了一种对于实在的完全是物理主义的、还原论的、机械论的解释,他们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living things)都可以被还原为生物分子,都可以被看作由物理的构成要素组成的机器。但这一看法抹杀了生物和非生物(non-living things)之间的质的区别,尤其是抹杀了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和责任,这也抹杀了法律和社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这一解释并不能够使我们信服。而自然哲学作为一门区别于生物学等具体科学的,以研究事物本性、运动变化原则等为主题的基本学科,能够为我们区分生物和非生物与理解人的本性提供一种避开物理主义和还原主义缺陷的解释方案。

卡洛尔教授将机器和生命有机体进行了区分:生命有机体中器官的功能是由有机体作为一个整体而从内部形成的,而机器零件的功能的形成具有任意性和偶然性且其功能是从外部规定的,因而机器并非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统一体。此外,卡洛尔教授还通过对比生命体的繁殖与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不同,说明了机械还原论的缺陷:生命体的繁殖既不能够在机械论层面归属于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当中的任何一个,它具有作为不同于机械的生命有机体的特性。因此,将生命有机体放在机械论和还原论的范畴中来考虑是错误的。

在区分了机器和生命有机体的基础上,卡洛尔教授进一步讨论了生命有机体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就是指不同部分统一形成的“统一体”具有不同于所有部分功能之和相加的新功能。他引入了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自然哲学,说明了生物和非生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灵魂”,也正是“灵魂”才使得生命有机体具有不同于非生物的统一性。卡洛尔教授强调,他所说的“灵魂”仅仅是自然哲学意义上的而非宗教意义上的灵魂,这一“灵魂”是令一个生命有机体现实化、决定其本质之所是的内在原则,它不可以被还原为任何的物质组成部分,也不是与物质简单结合在一起的东西。

 卡洛尔教授总结:如果我们不能够理解自然哲学意义上的“灵魂”是区分生物和非生物的根本原则,那么我们也不可能认识到包括人在内的生物是自然实体而不是机器。所有的道德判断,尤其是那些关于我们如何对待人类也即我们自身的判断,都依赖于以我们有“灵魂”为前设,也因此都要依赖于一种健全的自然哲学。自然哲学为我们正确理解人性和法律具有启发意义:律师在分析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当认识到关于人性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当看到将人类简化为机器或试图将其仅仅视为可操纵的工具的观点的不足之处。我们应当避免用纯粹的物理主义或物质主义来解释法律中的人的行为,在这一意义上,律师自然要有“灵魂”。总而言之,如果没有“灵魂”,那么就没有生命有机体,也没有人类,法律的主体也便不存在,从而律师也不会存在。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地提出了问题。有的同学关注的是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人性观与柏拉图传统所秉持的二元论之间的冲突,有的同学关心的是不同的生命形式所具有的“灵魂”之间的区别,有的同学则以实际的法律判例为例,质询我们该如何来确定被决定的行为和自由的行动的分野。而卡洛尔教授则耐心地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详尽的回答,并鼓励同学们在微信上与他继续进行交流。在讲座的最后,哲学1901班的李淑媛同学代表全体听众表达了对卡洛尔教授精彩讲述的感谢,并期待今后能够有更多机会与卡洛尔教授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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