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院研究生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王路芳发布时间:2022-11-30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科研能力和水平提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创新平台项目(以下简称“研创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6 15号),结合哲学院学科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研创项目主要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理论研究、社会调研等科研活动,争取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和社会调查报告。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负责组织研创项目立项和结项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指委”)负责立项评定与结项评审。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为我校在籍、基本学制以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提出资助申请时必须在预定答辩时间至少12个月之前。所申报项目必须获得本人指导教师的同意以及所在专业导师组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项目,新立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参与其它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未完成已承担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不得将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以不同申请人名义提交申请。否则,将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申报书。立项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结项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总体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研创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超建设期限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逾期不结项者予以撤项。

第八条 研创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研工办负责在学院网站公布本年度研创项目立项、结项评审结果、咨询与申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结项条件为:

(一)申报结项时的代表性成果应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即立项公示结束日至结项申请提交截止日之间。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

2.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论文被收录且作大会主题发言;

3.在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参与导师主持的项目,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1;

5.其他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的高质量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

(三)硕士研究生实践创新项目结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社会调查报告1篇,并有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

2.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实践类竞赛并获奖;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论文被收录且作大会主题发言;

5.其他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的高质量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

(四)研究生国际化交流项目结项需提交研修或参会情况报告。

(五)受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资金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否则该成果不能作为结项依据。

(六)所有结项的项目成果须与项目申报相关,无关或者关联性不强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项成果上报;同一个成果不能被多名学生用来申请多个项目结项。

(七)每类成果提交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类。论文(或专著)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导师及导师组成员(含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外文期刊发表论文,标明了通讯作者的,视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结项时提交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页、封底页等复印件以及原件各1份。

2.参加会议论文类。会议论文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导师及导师组成员(含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结项时提交会议资料(会议手册、发言截图或照片、会议论文集、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各1套。

3.社会调查报告类。社会调查报告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导师及导师组成员(含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结项时提交社会调查活动资料(社会调查报告、活动策划方案、活动影像资料、活动总结、媒体报道、活动反馈以及相关调研、问卷等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各1套。

4.参加竞赛获奖类。获奖人员应为本项目组成员,结项时,提交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实践类竞赛证明、获奖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竞赛资料复印件及原件各1套。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 2023年研创项目立项开始试行,2022年以前立项的研创项目可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