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切实提升我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所属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及协调工作;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在分委员会领导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组织研究生工作秘书等相关人员,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的有关具体工作。学院成立院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院级指导组),主要承担对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的职责。
第二章 送审条件
第三条 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一)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完成并满足毕业环节相关要求;
(二)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答辩前文字复制比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
(三)经导师、导师组同意送审。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前,导师、导师组和培养单位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送审学位论文质量。导师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第一责任人,论文送审前导师、导师组应该认真审阅、严格把关,明确签署是否同意送审意见。
第三章 评审方式
第五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双盲评审与非双盲评审两种方式。“双盲评审”是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与评审专家之间互相匿名,“非双盲评审”是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不匿名。
第六条 学位办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等相关送审平台(以下简称“论文质量监测平台”)至少随机匹配校外3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开展盲审。在双盲评审前,参评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应回避评阅本人本次所指导学位论文的专家名单(限3人以内)。
第七条 学位办负责对硕士学位论文实行抽查双盲评审。学位办委托论文质量监测平台至少随机匹配校外3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开展抽查双盲评审。在双盲评审前,参评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应回避评阅本人本次所指导学位论文的专家名单(限3人以内)。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双盲评审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双盲评审按二级学科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取。重点抽查双盲评审对象主要为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拟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受过纪律处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当年度毕业研究生人数达到6人及以上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指导的全部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前检测”复制比超过15%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单证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超过基本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其他根据工作需要须进行抽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等。
未被学位办抽查双盲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分委员会另行制定评审管理规定组织评审,校外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九条 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遵循学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相关规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参照学校学位授予和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组成员、合作导师及兼职导师不能作为该生学位论文的评审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送审前,由学院汇总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评审前期的材料准备工作,并在指定日期前报送学位办。学院须在参评论文的评阅书全部返回,且评审结果为通过之后,方可安排研究生参加答辩。专家评阅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返回的,学位办和学院可按照原送审方式追加同等数量的专家开展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结论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阅书中的论文评审得分(以下简称“S”),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A、B、C、D四档。其中:A档(S≥85分);B档(70分≤S<85分);C档(60分≤S<70分);D档(S<60分)。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首次送3个专家,若评审结果均为B档及以上,为双盲评审通过,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结果中有1份及以上为C档且未出现D档的,由校级指导组专家根据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对该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双盲评审通过,同意进行一定修改并经导师、导师组审核后参加此次答辩”或“与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或“与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的结论。
(三)若评审结果中有1份为D档,原则上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至少半年再申请答辩。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部分评审专家的结论因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存在较大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申请复审,需在盲评结果公布一周内书面详细陈述申请复审的理由,经导师、导师组、学院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至校级指导组,由校级指导组专家根据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对该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做出“与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或“与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的结论。
(四)对于校级指导组专家做出“与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重新复审”结论的学位论文,申请者需要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再次通过答辩前文字复制比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并经导师、导师组审核通过,报分委员会备案后参加由学位办组织的复审。复审再送2个专家,评审意见均在B档及以上为复审通过,可参加此次论文答辩,否则为复审未通过,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五)若评审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为D档,则推迟至少一年再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首次送3个专家,若评审结果均为B档及以上,为双盲评审通过,可以参加此次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结果中有1份及以上为C档且未出现D档的,由院级指导组专家根据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对该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双盲评审通过,同意进行一定修改并经导师、导师组审核后参加此次答辩”或“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或“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的结论。
(三)若评审结果中有1份为D档,原则上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至少半年再申请答辩。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部分评审专家的结论因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存在较大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需在盲评结果公布一周内书面详细陈述申请复审的理由,经导师、导师组审核后提交至院级指导组,由院级指导组专家根据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对该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做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复审”或“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参加此次答辩”的结论。
(四)对于院级指导组专家做出“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修改后重新复审”结论的学位论文,申请者需要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再次通过答辩前文字复制比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并经导师、导师组审核通过,报分委员会备案后,由学院在“论文质量监测平台”上安排复审。复审再送2个专家,评审意见均在B档及以上为复审通过,可参加此次论文答辩,否则为复审未通过,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五)若评审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为D档,则推迟至少一年再申请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结论有效期为半年。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半年内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其所有已通过的评审意见不予认可,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须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盲审通过情况将纳入学校教学单位年终考核。对当次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委托学位办在论文质量监测平台开展的双盲评审(含复审)和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开展评审的,其评审结论处理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