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哲学院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规范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及经费报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差旅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年限参加一次。
参加武汉市内的各种学术研讨会,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条 学术会议的报销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费用上限标准原则上为1000元,不足1000元按实际花费报销,超出部分由学生自己负担。每年资助10人次。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术会议要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待导师审核通过后,提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未经主管院长同意,会议所有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加会议的学生须撰写并提交学术论文,参加会议讨论。没有学术论文而参加会议的,学院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学生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要求提供邀请函、参会新闻(含会场照片)、论文收录复印件(本人部分)、有效票据等内容。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手续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办理(寒暑假在开学后的第一天计算),报销单由主管院长审查,同意签字后报销。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