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者:龚陈发布时间:2016-08-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三条各学院(中心)必须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征与目标,紧紧围绕并充分体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学制

第四条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专业学位授权点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中心)负责对所属各专业学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其培养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学校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与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合作导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3年,具体由各专业学位点根据本学位点的具体情况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来确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含专业实践)任务或未能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由本人于答辩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导师组、学院(中心)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准许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研究生的管理,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范围,在奖助金等方面享有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完全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新增的学校自主设立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点,给予三年建设期,学校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生源严重不足、就业率低、培养质量差的,学校将予以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学位点。

第三章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

第十条各专业学位点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并遵守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其培养目标、学习要求、课程体系与结构、学位论文、实习与实践教学要求等,应与相近专业的学术型研究生有明显区别。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实践)方向、学分、课程体系与结构、中期考核、实习与实践创新能力要求、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培养方案由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组负责制定,经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中心)审查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实施。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定,必须有相关专业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各学院(中心)应根据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基础课程与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每门课不得低于2人。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学院(中心)应重视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式进行。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数量匹配的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对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双导师制

第十六条为适应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聘请的校外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各学院(中心)、专业学位点应结合本学科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十七条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合作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各学院(中心)、专业学位点应重视、加强校外合作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校外合作导师应实质性地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活动特别是实践教学活动。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客观需要拨专款用于导师组建设。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南财人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点导师组工作职责与导师组长选聘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及各学院(中心)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并逐步完善专业学位导师遴选、聘用、培训、评价与激励制度,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章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总学分为30学分。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学分的基本组成为:(1)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第一外国语各3学分;(2)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24学分。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选修的其它课程为任意选修课,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列入成绩总表,但不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规定学分。鼓励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跨学科选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跨学科考入我校的,还须修读至少4门本科阶段本专业主干课程并考试合格,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所修课程必须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主干课程由各专业学位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课程教学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三年学制的专业学位为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由各专业学位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

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到课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表现等)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应按学校要求及时登录成绩系统。

第二十七条申请课程免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通过与所申请免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科目的国家级或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2)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专业课程免修须经所在导师组及学院(中心)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章专业实践

第二十八条实践能力提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各学院(中心)应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方面予以体现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习与综合(毕业)实习。课程实习主要在校内(如实验中心)完成,综合实习在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完成。

专业实践教学的时间必须不少于半年,其中,在实习单位集中实习的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三十条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学结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同时,学校将其纳入研究生创新教育基地建设体系,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中心)应重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并按照各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考评细则。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综合(毕业)实习的管理与考核,所有实习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鉴定、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都应认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七章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达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三十四条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等应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第三学期第九周前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或新发现。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万汉字。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三十六条学位论文的撰写与印制、检测与盲评、答辩与学位申请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