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制度录取的、接受普通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要紧密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这一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缴清当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者,新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老生不予学籍注册、成绩登记和论文答辩。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凭相关手续办理入学或注册。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开学前向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教育部批准项目,到西部贫困区县从事志愿服务;
(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生第一学年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四)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研究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研究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同时取消学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
(二)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研究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四)健康检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二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
(五)非定向录取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将本人档案转入学校,或转入档案不完整、不真实。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由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意见,并进行网络公告。研究生可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诉。无异议的,报校务会议审定后出具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根据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为两年或三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所有活动均应考勤。
第十五条 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者,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请假在两周以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请假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假出国(境),但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第二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缺课达到一定课时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和晚育。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习规定的课程,通过相关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有以下特殊原因之一,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
(二)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指导,学校又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继续指导;
(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由本校转出的,须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拟转入学校接收,转出、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因患病转学的研究生还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须转入我校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我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有关专业导师组考核并认定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报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博士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需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通过定向就业、专项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五)未通过研究生入学统一招录考试录取入学的(含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等);
(六)跨学科门类;
(七)应予退学;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与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应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我校的在籍研究生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的同层次研究生。报考并同时被两所学校录取的研究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我校的学籍。
第三十六条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申请休学。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休养治疗证明”。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休学期间,奖助学金暂停发放,复学后予以恢复,但发放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基本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1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4年;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达14天,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应缴清在读期间的学费;已交学费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结算。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核实,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依法采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的申诉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秀,经考查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延长学制的,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毕业资格审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毕业资格审核通过,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三)所列情形,须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颁发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
第五十五条 实际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颁发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研究生个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七条 为了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学籍学历信息注册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可补办。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满时确己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行处分,经教育不改;
(九)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在处理时应告知其事实和理由,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对研究生处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与退学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日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八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录取类别和定向单位。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定向单位或现职单位的同意。
第六十九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协议书约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约定派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终止学业,应注销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七十二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南大研字〔2007〕18号)同时废止。